爆火短剧!演员逼真到根本看不出是AI合成?网友:这难道不是?
- 2026-09-22 23:55:07
AI换脸、一键复刻、深度合成......技术越玩越花,法律红线却越来越清晰。有人靠AI“蹭”明星肖像,拍短剧、发短视频,疯狂引流变现,以为是钻了技术的空子,殊不知,也踩在了法律的雷区。
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AI深度合成换脸侵权案,用一纸判决给所有内容创作者、MCN机构、平台方敲响警钟:AI不可打擦边球,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!
01| AI“高仿”明星脸,短剧悄悄赚大钱
某知名演员偶然发现,一部热播短剧的主角,五官、轮廓与自身高度相似,神态也高度重合。

图源:北京日报
剧中主角的面部形象,系 A 公司利用 AI 深度合成技术制作,与该演员高度相似,且未取得演员本人任何书面授权。
B 公司作为该短剧的运营发行方,全程参与商业推广与流量变现环节,未履行肖像权授权合规审查义务,便将涉案内容上架至多个短视频平台传播,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影响范围。
短剧上线后,大量观众误认该演员为短剧参演人员,评论区频繁出现其姓名,相关话题也多次与其绑定,引流效果显著,A、B 两公司借此实现了商业收益的大幅增长。
该演员为维护合法权益,将 A、B 两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请求判令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。
02| 以案释法:
AI换脸侵权的法律边界
▷ A、B公司肖像权侵权的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1018条
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。
第1019条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第1168条
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▷ 本案侵权责任划分
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,法院对两家公司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清晰严谨的划分。
(1)A公司构成直接侵权
A公司作为制作方,未取得演员任何授权,擅自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复刻面部特征,用于商业短剧制作与变现,属于典型的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”。
被告 A 公司提出的 “未输入原告指令、无法预见关联” 抗辩理由,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不能成立:AI换脸后形象与原告高度相似、引发公众广泛识别与讨论,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创作过程合规,主观过错明显,直接侵害演员肖像权,系主要责任方。
(2)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
B公司作为播出与运营方,并非中立平台,全程参与侵权内容的商业推广与变现,依法负有内容合规审查义务。然而,其未履行肖像权授权核查义务,放任侵权内容大范围传播,显著扩大损害后果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68条,应与A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。
▷ 法院裁判规则
本案作为“AI深度合成肖像权侵权”的典型案例,法院的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,裁判规则主要有以下3个要点。
1.肖像侵权认定不以“1:1完全复刻”为前提
法院明确,肖像权侵权的关键是“可识别性”——只要AI合成的形象,能被一般社会公众识别、指向特定的自然人,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,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使用他人肖像”,即便个别五官细节有差别,也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。
2.侵权责任划分以过错程度与参与程度为依据
制作方A公司未经授权,实施AI合成、商业使用行为,承担主要侵权责任;内容运营、发行方B公司未尽合规审查义务,推动侵权内容传播的,需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若中立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履行下架、断链等处置义务,也需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
03|社会警示
▷ 制作方(创作者、MCN、出品方)
1.使用他人肖像创作内容,必须取得肖像权人书面明确授权,不得通过 AI 合成、微调细节等方式规避授权要求。
2.创作 AI 虚拟形象前,必须完成可识别性排查,严禁模仿、复刻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。
3.内容上线前,必须完成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等合规审查。
▷ 播出方(平台、运营发行方)
1.严格履行事前审查义务,建立AI内容专项审核机制,严格核查肖像权、个人信息授权文件。
2.履行事后处置义务,收到侵权投诉后立即下架、断链,防止损害扩大,并配合维权调查。

AI技术的价值在于为创作赋能,而非为法律侵权“开后门”。任何借助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终将承担法律后果。唯有坚守法律底线,尊重合法权益,才能让AI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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